(2015)新商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新泰市招鑫矿山支护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曙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招鑫矿山支护有限公司,临沂市曙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审核签发拟稿校对印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561号原告新泰市招鑫矿山支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放城镇东埠村。法定代表人郗厚勤,职务:董事长。被告临沂市曙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费县南张庄乡。法定代表人刘总山(负责人)。原告新泰市招鑫矿山支护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曙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临沂市曙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临沂市曙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