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许贵春与徐大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贵春,徐大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328号原告许贵春,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徐大友,男,汉族,遵义市人。原告许贵春与被告徐大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贵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大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贵春诉称,2010年11月18日,被告徐大友以在遵义县龙坑镇经营养猪场缺乏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20000元,约定在2012年11月18日归还,到了2012年11月18日未还款,又向原告重写借条到2013年5月底以前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徐大友偿还未果。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徐大友立即偿还原告许贵春借款本金120000元,并自2013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徐大友承担。被告徐大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大友于2012年11月18日向原告许贵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许贵春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正。于2013年5月份以前归还清楚,如到期未还,我本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条徐大友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借款人:徐大友2012.11.18”。原告自述借款均是通过银行取款后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的,且借条载明的12万元系被告多次借款累积金额。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认证。本院认为,被告徐大友向原告许贵春借款120000元,有被告徐大友签字的借条为证,原告许贵春与被告徐大友之间实际上已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徐大友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许贵春多次催收后未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许贵春要求被告徐大友偿还借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许贵春要求被告徐大友从约定还款日期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应从2013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徐大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大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贵春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同时从2013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徐大友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刁孝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