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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终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侯某申请执行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终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侯某。被执行人申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3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本院多次查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视现实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