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郑杰与庞会荣、马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杰,庞会荣,马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郑杰,男,回族,1980年5月25日出生,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庞会荣,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海军,男,回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个体,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郑杰申请执行庞会荣、马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郑杰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执行款1368520元,执行费1608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