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加林与胡成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高加林,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十里墩乡。被执行人:胡成芸,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无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胡成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加林借款人民币59.5万元及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胡成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成芸价值6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