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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闫振杰与方建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振杰,方建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闫振杰。委托代理人:吴茂湖。委托代理人:盛贞。被告:方建生。委托代理人:丁志坚。委托代理人:朱博涵。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振杰与被告方建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振杰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振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傅灵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