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白银市西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惠民节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乐福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银市西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兰州惠民节能有限公司,北京乐福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银市西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敏,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惠民节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梦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全斌,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第三人北京乐福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金龙,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白银市西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惠民节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乐福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4)白民三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银市西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敏、被上诉人兰州惠民节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北京乐福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4)白民三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退还上诉人白银市西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90元。审 判 长 魏晓忠代理审判员 刘红雅代理审判员 李作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