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志雄与被告杨文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雄,杨文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周志雄,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曾华俊,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高,男,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雄诉被告杨文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雄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已支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志雄以被告已支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志雄负担。审判员 廖月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