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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曹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5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曹某先后向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信用卡,并在无归还能力情况下持卡透支消费和套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所欠款项。截至案发,共透支上海银行本金人民币46,380.5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本金人民币29,716.96元。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曹某因上海银行报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又主动供述透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的事实。并已向两家银行归还了全部款息。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提供的报案材料,包括报案书、申领资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上海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以及被告人曹某的供述、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拒不归还所透支银行款项,数额较大,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第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曹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禁止被告人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领信用卡。(如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上述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三、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祝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第五条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