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陈秀香、魏岳雄、林庭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陈秀香,魏岳雄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23-2号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航。委托代理人郑豪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香,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魏岳雄,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秀香、魏岳雄、林庭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林庭明的起诉。本院依法作出(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书,��定准许原告撤回对林庭明的起诉。原告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提出已经与被告陈秀香、魏岳雄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陈秀香、魏岳雄也已按约履行了还款义务,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秀香、魏岳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秀香、魏岳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统 才审 判 员 郑 振 峰代理审判员 桂 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金潮(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