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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凯东与柏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343-2号原告孙凯东。被告柏可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凯东诉被告柏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凯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孙凯东负担。审 判 长  严潇丹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