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志国与岳福领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国,岳福岭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郭志国,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祎,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福岭,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国与被告岳福岭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志国负担。审 判 长 李印召审 判 员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