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志国与岳福领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国,岳福岭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郭志国,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祎,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福岭,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国与被告岳福岭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志国负担。审 判 长  李印召审 判 员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