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麦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4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某,绰号:大头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无业,���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1999年8月3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8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志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麦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本区XXX街XXX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毒品1包(净重24.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毒品1瓶(净重1.99克,检出甲基苯��胺成分)。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累犯和毒品再犯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麦某某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本区XXX街XXX附近时被接到群众举报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分别用塑料袋和塑料瓶装的毒品26.73克(俗称“冰毒”,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及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穗公(司)鉴(化验)字(2015)761号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等,说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情节,并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二、扣押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包(净重26.73克),予以没收(暂存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治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吉静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