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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中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青云与袁江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云,袁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中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李青云,女,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德军,系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江涛,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李青云与袁江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哈中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调解书,袁江涛应给付李青云股权转让费6000000元,利息252000元,承担诉讼费28223元。因袁江涛未按期履行,权利人李青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袁江涛涉案债务较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青云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哈中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青云发现被执行人袁江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泽   汉审 判 员 卡德别克·胡衣鲁汗代理审判员 丁   允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生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