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7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世明与朱华品、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明,朱华品,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43-3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明,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弋江镇被执行人:朱华品,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被执行人: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朱华品、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华品、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华品、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含山运漕分理处的存款1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