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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张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某借款97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曹某、高海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被执行人张某、曹某、高海军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580元及执行费12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某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高海军在横山县高镇镇财政所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扣留了二人的工资。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28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