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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朱万友与南京胜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万友,南京胜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02号申请人:朱万友。被申请人:南京胜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东路***号财富广场莱茵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08591755-4。法定代表人:李萍,总经理。申请人朱万友与被申请人南京胜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万友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胜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朱万友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万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朱万友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胜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