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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终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君芬与朱井冈、陈莉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君芬,朱井冈,陈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君芬。委托代理人:陈光辉。委托代理人:陈俊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井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莉琴。上诉人朱君芬为与被上诉人朱井冈、陈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君芬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君芬自愿撤回上诉,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君芬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朱君芬负担。多余上诉费用2925元退回上诉人朱君芬。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为民审判员  胡精华审判员  梅矫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项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