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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裁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志亮与吴伟、何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裁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亮,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吴伟,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何佳丽,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吴伟、何佳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协助申请人办理位于灵武市城市花园龙辰苑XX号楼X单元XXXX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吴伟、何佳丽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伟、何佳丽将位于灵武市城市花园龙辰苑XX号楼X单元XXXX室的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刘志亮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刘志亮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亚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