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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来宾市兴宾区蒙某的商店内让兰某归还借款500元,后因言语不合双方发生争吵。不久,被害人蓝某来帮其弟兰某劝解,因言语不合,黄某甲和蓝某发生争执。黄某甲手持一把菜刀砍伤蓝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蓝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黄某甲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20时,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蓝某及兰某因债权债务纠纷在来宾市兴宾区蒙某的商店内发生争执,后黄某甲持一把菜刀将蓝某砍伤。经鉴定,蓝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月13日,黄某甲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蓝某经济损失3万元,蓝某对黄某甲的行为表示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蓝某的陈述,证人吴某、蒙某、罗某、黄某乙、兰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疾病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鉴定意见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文新代理审判员  何立东人民陪审员  覃周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陆润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