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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孙占民与边雪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民,边雪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孙占民,农民。被告边雪英,出生年月及民族。原告孙占民与被告边雪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非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占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占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