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孙占民与边雪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民,边雪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孙占民,农民。被告边雪英,出生年月及民族。原告孙占民与被告边雪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非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占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占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