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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龚文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2002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8月21日生子张文阳。后来原告发觉与被告性格不合,无法和谐生活。2010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张文阳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共同债务30000元各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2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21日生子张文阳。婚初夫妻感情一般,此后在共同生活中感情逐渐不和。目前双方已经分居。上述事实,有户口簿、结婚证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恋爱再结婚,且婚后已育有一子,婚姻基础尚可。双方虽感情不和以至目前分居,都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感情,相互关心、谅解,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此外,双方又无其他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