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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法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广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云城法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广基,绰号“大肚基”,汉族,初中文化,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4年1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广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周洁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广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广基于2014年12月6日到广东省清远市以15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毒品用于吸食。2014年12月8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云浮市云城区浩林西路“涮涮羊火锅”饭店附近查获被告人钟广基,当场在其身上及其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家中搜查出疑似毒品的物品等共34包及手机一台、电子称一把(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广基被扣押的34包疑似毒品的物品,其中有12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份,共计93.61克;有3包均检出四氢大麻酚(TCH)、大麻酚(CBN)、大麻二酚(CBD)成份,共计45.19克;有16包均检出氯胺酮(Ketamine)成份,共计409.14克;有1包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份,共计2.37克;其余2包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广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中甲基苯丙胺93.61克,氯胺酮409.14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2.37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的毒品45.1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广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广基于2014年12月6日到广东省清远市以15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毒品用于吸食。2014年12月8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云浮市云城区浩林西路“涮涮羊火锅”饭店附近查获被告人钟广基,当场在其身上及其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家中搜查出疑似毒品的物品等共34包及手机一台、电子称一把(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基被扣押的34包疑似毒品的物品,其中有12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份,共计93.61克;有3包均检出四氢大麻酚(TCH)、大麻酚(CBN)、大麻二酚(CBD)成份,共计45.19克;有16包均检出氯胺酮(Ketamine)成份,共计409.14克;有1包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份,共计2.37克;其余2包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归案后,被告人钟广基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另外一宗涉嫌贩毒案件。民警在抓获被告人钟广基时从其身上扣押了手机一台,电子秤一把。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钟广基的供述,录音录像制作说明、暂存说明;2、证人田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扣押清单,移送物品清单、暂存说明,指认物品图照;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图照;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搜查证、搜查笔录。6、检验报告,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广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中甲基苯丙胺93.61克,氯胺酮409.14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2.37克,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的毒品45.1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广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钟广基非法持有毒品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广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广基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另外一宗涉嫌贩毒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扣押的手机一台,电子秤一把,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钟广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广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二、对扣押的手机一台,电子秤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广荣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