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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汤剑平、周云霞与洪连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剑平,周云霞,洪连翠,马鞍山市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青松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255号原告:汤剑平。原告:周云霞。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鲁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洪连翠。第三人:马鞍山市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青松分公司。负责人:许俊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剑平、周云霞诉被告洪连翠、第三人马鞍山市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青松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剑平、周云霞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剑平、周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剑平、周云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汤剑平、周云霞负担。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蒋心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