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港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天津德宏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汇滨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德宏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汇滨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德宏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风,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汇滨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德宏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汇滨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铁十六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3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胡 旭代理审判员  刘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燕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