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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雷光甲、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杂技总团演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光甲,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杂技总团演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940号原告:雷光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矫健,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揭保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军华,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杂技总团演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光甲诉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杂技总团演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错列被告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光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光甲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瑞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