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2015)溆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沈某与被告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沈某,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舒某,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沈某,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沈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