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匠人炊具有限公司与石清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匠人炊具有限公司,石清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082号原告天津市匠人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一村军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任重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秋生,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清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匠人炊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清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不服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丽劳人仲字(2015)第17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起诉,经审查,该裁决系终局裁决。现原告以另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石清学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匠人炊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市匠人炊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鲍树红本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