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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稳与赵猛、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稳,赵猛,高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259-5号申请执行人王稳。被执行人赵猛。被执行人高丽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稳与被执行人赵猛、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薛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猛在xx银行薛城支行80×××81账户上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依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