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包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甲某,包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包甲某,女,193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原告之弟),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包某某(系原告之女),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甲某与被告包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甲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甲某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卢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