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9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北京晓白楼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刘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晓白楼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刘海,董华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9829号原告北京晓白楼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梨园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孔庆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兆明,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被告董华巍,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海(系被告董华巍之夫),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原告北京晓白楼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董华巍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北京晓白楼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晓白楼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晓白楼五金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晓白楼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