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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茹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08号原告:茹某,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纪某,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茹某负担。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段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