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茹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08号原告:茹某,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纪某,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茹某负担。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段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