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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田鑫诉吴高杰、汪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鑫,吴高杰,汪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田鑫,男,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吴高杰,男,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汪冰,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胡军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鑫诉被告吴高杰、汪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鑫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鑫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鑫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3.50元,由原告田鑫承担。审判员  董曾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