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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铁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班作娴与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作娴,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铁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班作娴。被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显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班作娴与被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班作娴以被告已按原告要求赔付到位,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作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作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班作娴负担。审判员  黄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