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恢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钰浛与被执行人牟禹龙、马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钰浛,牟禹龙,马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张钰浛,女。被执行人牟禹龙,男。被执行人马俊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牟禹龙、马俊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牟禹龙、马俊英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延堂审 判 员  李俊珊代理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琦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