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钰浛与被执行人牟禹龙、马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钰浛,牟禹龙,马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张钰浛,女。被执行人牟禹龙,男。被执行人马俊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牟禹龙、马俊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牟禹龙、马俊英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延堂审 判 员 李俊珊代理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琦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