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德和与郑权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和,郑权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林德和,男,汉族,住江门市。委托代理人黎雄校,系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权光,男,汉族,住江门市。委托代理人郑荣新,男,汉族,住江门市。原告林德和诉被告郑权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晓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德和及其委托代理人黎雄校,被告郑权光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荣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德和诉称:被告于2010年7月10日以承包土地从事种植为由向原告借款43552.5元。后又于2011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3年6月10日借款2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还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3552.5元及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权光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郑权光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权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3552.5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93552.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林德和。若被告郑权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权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