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4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408号原告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阳勇,总经理。被告刘霞,女,汉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熔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