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XX与连云港诚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连云港诚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967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李岭,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诚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乡太平村。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XX与被告连云港诚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麒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盛新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李岭、被告诚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被告诚麒公司是连云港市专营奇瑞汽车销售的公司。2013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买奇瑞TT汽车的合同,同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一辆瑞虎TT汽车。原告使用该车一个月左右,该车即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途径坡道时,挂前进挡后,车辆出现无反应状况,差点发生撞车事故。后又连续出现多次只有P档,无其他档位,车辆无法移动;车辆挂倒档,油门加不上;挂前进挡油门踏板踩到底无反应等诸多问题。原告不得不一次次到原告处进行维修,前后累计达15次之多,但最终还是未能彻底解决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在维修数次之后,又出现在坡道上突然无档位的情况。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足以危及原告的生命安全;原告为维修新车,多次往返被告处,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被告为原告更换同型号新车,并且退还车辆差价4000元,补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16000元。被告诚麒公司辩称,同意为原告更换车辆并补偿差价40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及误工费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法院确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原告XX与被告诚麒公司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原告XX向被告诚麒公司购买奇瑞牌瑞虎TT轿车一辆(奇瑞牌SQR7163T117),价款为92000元。同年5月21日,原告XX支付价款,被告诚麒公司交付车辆。车辆交付后,至同年6月20日,该机动车出现只有P档,没有其他档位,导致车辆无法移动的状况。原告将车辆送至被告诚麒公司维修,维修后该车辆又多次出现该故障及挂倒档踩油门无反应等情况,至2014年5月期间,经被告诚麒公司采取包括更换变速箱等多达15次维修,故障仍未能排除。另查明,至原告起诉时,奇瑞牌瑞虎TT轿车新车市场价降价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购车发票、车辆维修记录报告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XX与被告诚麒公司所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XX购买车辆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即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经被告诚麒公司多次修理仍未能修复,已不能达到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XX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原告XX从消除安全隐患的角度,提出更换车辆的诉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现原、被告双方就更换车辆及给付车辆差价款已协商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诚麒公司销售的汽车不符合质量要求,致原告近一年时间内往返被告诚麒公司处修理车辆达15次之多,误工及交通费损失客观存在,被告诚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16000元过高,该损失本院酌情确定为3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诚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XX更换一辆厂牌型号为奇瑞牌SQR7163T117(瑞虎TT)新车;二、被告连云港诚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X车辆差价款4000元、误工及交通费3000元,合计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诚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盛新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淑静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然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额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