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少民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少民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上诉人柳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柳某某不服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5)湟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以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某某又以同意按照原判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柳某某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柳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柳某某负担,余150元退回柳某某本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贵审判员 马轶强审判员 元丹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景芳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