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二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720号原告石家庄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号石家庄万达广场商务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该公司经理。被告孙鹏。原告石家庄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石家庄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