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何勒弄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勒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039号罪犯何勒弄,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潞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3)昆刑三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勒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566号刑事裁定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1828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1660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何勒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勒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残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勒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勒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柏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