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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变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蔡瑞莎与广州筑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瑞莎,广州芊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筑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变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蔡瑞莎,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广州芊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震。第三人:广州筑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震。申请执行人蔡瑞莎申请执行广州芊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穗天劳人仲案(2015)431号仲裁裁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广州芊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筑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由,申请变更广州筑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广州芊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广州筑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广州芊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广州筑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广州芊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州筑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2015)穗天法执字第3877号案的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蔡瑞莎承担穗天劳人仲案(2015)431号仲裁裁决中所确认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飞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淑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