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重庆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魏某某,重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魏某某,肖某某,重庆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70号申请人周某,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魏某某,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肖某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安,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安,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魏某某、被申请人肖某某、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魏某某、被申请人肖某某、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郭永学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途锐WVGA267L小型越野车(车牌号为渝A7H0**)、担保人陈之明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宝马WBAKB410小轿车(车牌号为渝BA99**)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提出的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魏某某、被申请人肖某某、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郭永学名下的途锐WVGA267L小型越野车(车牌号为渝A7H0**),查封登记于陈之明名下的宝马WBAKB410小轿车(车牌号为渝BA99**)。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