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行非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王亲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王亲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非执字第101号申请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志刚,局长。被申请人王亲祁,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观音滩镇。申请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亲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资罚字(2013)2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查明,2011年7月王亲祁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观音滩镇利溪村一组塘河边动工兴建砂场。经现场勘测,王亲祁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1667.5㎡。王亲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为非法占地行为。2013年3月4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向王亲祁送达了祁国土资罚告字(2013)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祁国土资罚听告字(2013)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3年3月8日王亲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13年3月15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王亲祁作出了祁国土资罚字(2013)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王亲祁在接到本通知书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王亲祁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28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6690元。同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王亲祁。王亲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没有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对王亲祁作出的祁国土资罚字(2013)第2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资罚字(2013)第2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蒋文胜审 判 员  曾喜龙人民陪审员  唐 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