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王钟彬与张慧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王钟彬,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慧明,系个体建筑承包户。王钟彬与张慧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钟彬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865元,经法院执行强制扣回2500元已支付王钟彬,张慧明前期给付500元,余款未付,通过“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石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员 文 忠审 判 员 李克忠代审判员 瞿进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