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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5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徐冬俊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冬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428号罪犯徐冬俊,男,汉族,小学文化,1977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04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冬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8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21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冬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徐冬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适合在当地进行社区矫正。综上,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法向本院建议将罪犯徐冬俊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间,被告人徐冬俊与他人在宝应县安宜镇二次贩卖13.49克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罪犯徐冬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以来,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在服刑期间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建议书、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台帐、宝应县人民法院出具缴款书、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徐冬俊被提讯时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冬俊虽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其已服刑期较短,暂不予假释。综上,为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教育改造罪犯,应对罪犯徐冬俊不予假释,继续留监执行剩余刑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冬俊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