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武兴新犯绑架罪、强迫卖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880号罪犯武兴新,曾用名武国兴,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2)市中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5)市中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武兴新的缓刑,以被告人武兴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至2029年9月12日止)。被告人武兴新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作出(2012)枣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武兴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兴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表扬、嘉奖各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武兴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武兴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为缓刑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兴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起止2012年2月1日至2028年11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