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倪某,农民。原告马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史晨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