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臧宝光与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洪全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708号原告臧宝光。委托代理人巩桂保。被告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中丘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李永亮,董事长。被告赵洪全。被告刘忠远。被告刘汶雯。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宝光诉被告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洪全、刘忠远、刘汶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宝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5元,减半收取1853元,保全费1720元,均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士祥人民陪审员 武子菲人民陪审员 孙子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管旭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