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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可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初字第263号原告江苏可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江城路28号。法定代表人孙荣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慧、王倩,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陈宫乡工业园区88号。法定代表人孙庆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可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可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32元,减半收取7716元,由原告江苏可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荣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军 来源: